2023年銀行秋季校招考試法律知識練習題(44)
2012年7月,甲、乙、丙、丁四人以普通合伙企業形式開辦了一家賓館。2013年5月,甲因疾病死亡,其妻戊為唯一繼承人。下列情形中,戊能夠通過繼承的方式取得該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資格的是( )。
A.甲在與乙、丙、丁簽訂合伙協議時約定死后由戊繼承其合伙人資格
B.戊生活困難且患有間歇性精神病,曾被法院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C.丙、丁對戊成為合伙人均表示贊同,只有乙表示反對
D.合伙協議規定合伙人須具有房地產資格從業證,雖然戊不具有,但甲具有
答案: A
解析: 《合伙企業法》第50條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1)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2)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3)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故B、C、D項錯誤,應排除;A項正確,應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