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銀行秋季校招考試法律知識練習題(4)
王某將與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時李某的熟人張某路過,見李某不省人事,遂將其手機、錢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沒有犯罪
B.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構成盜竊罪
C.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構成搶奪罪
D.王某、張某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和盜竊罪
答案: B
解析:
王某與張某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沒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為是各自獨立完成的,故不構成共同犯罪。D項排除。
王某故意傷害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際,拿走“手機、錢包”,構成盜竊罪。故正確答案為B。
本題相關知識點: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