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定義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特征
1.非法性
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準,違反法律規定吸收資金。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銷售保險等,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
2.公開性
詐騙團伙通過網絡、媒體、傳單、推介會、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非法集資項目。
3.利誘性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給予高額回報。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4.社會性
向社會公眾即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常見套路
虛構投資項目:編造產業園、投資養老等一個或多個盡可能高大上的項目,以新金融、新政策為幌子,針對受眾年齡,“推出”適合其心理需求的項目,將其牢牢“套住”。
營造實力假象:非法集資者往往會成立公司,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邀請社會名流站臺宣傳,編造國資背景,通過各種渠道包裝宣傳,營造資質貌似合法、項目收益可觀、公司實力雄厚的假象。
編造暴富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編造一夜暴富的神話。初期按時足額兌現承諾,以小利引誘讓投資者嘗到甜頭,吸引更多人參與,達到快速吸收更多資金的目的。
非法集資的法律責任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規定
第三十條: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中非集資涉及的主要條款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警惕不要成為非法集資共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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